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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考试题: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

2021-08-05 11:07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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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侵害村民权利、造成农作物减产的主体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A、B、C项皆有法律依据。

  复合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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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湖北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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